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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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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汉文化研究会章程

2025-05-13

2023年12月22日徐州市云龙区汉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徐州市云龙区汉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  本会是由云龙区人大领导发起。从事汉文化研究、传承、保护、利用、发展、宣传的专家、学者喜爱研究宣传汉文化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汉文化研究、传承与保护、利用和发展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区建设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提质赋能,为我市文化与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徐州市云龙区兵马俑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汉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深入研究阐释汉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持续扩大汉文化国内国际影响力;

(二)组织交流汉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召开汉文化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协助开发群众性汉文化主题课程,规划设计主题研学线路,策划开发汉文化体验项目,为云龙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区建设注入新活力、增添新动能;

()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有关国家机关决策参考;

(五)接受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汉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六)开展与全国各地汉文化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

(七)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制度和基本方略,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本会秘书处填表登记;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五)向本会申请研究课题并获得本会提供的帮助;

(六)向本会申报或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申报研究成果奖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按时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赞成数应超过会员半数;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4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大系统工作者;

(二)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专家学者;

(三)长期从事汉文化研究、年龄不超过70岁的老同志;

(四)符合章程要求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赞成数应超过理事人员半数;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会;

(三)资助本会专项课题研究;

(四)编辑出版研究资料;

(五)组织论文评选,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六)开展对外交流,学习考察;

(七)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22日第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